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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市民黄林几个月前在一家大型超市应聘成为一名保洁员,主要做清洁工作,每天工作3小时,一周工作6天。入职时,公司约定按小时计费,每个月20日发工资。工作几个月后,黄林对此表示质疑,咨询劳动监察后才知道超市工资支付周期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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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一段时间后,黄林利用空闲时间去了别的公司做兼职,发现别家公司对这种以小时计算工资的保洁员工资10天支付一次。她觉得这家超市的工资支付周期有些长,于是联合了几个和她一样在超市从事保洁的小时工,一起向超市人力资源部王经理提出,要求缩短工资结算周期,却被王经理以"这是公司规定,不能因为你们搞特殊"的理由拒绝了。听到王经理看似有理有据的回答,黄林也开始有些怀疑,自己的要求是不是真的不合理呢?随后他们来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咨询。
在了解了她的用工形式、工作时长后,工作人员告诉她,她要求缩短工资支付周期的要求是正当的。最终,经过劳动监察上门执法,公司承诺缩短工资支付周期。经过双方协商后,工资支付周期变更为两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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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因此,公司对她的这种用工形式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另外,按照《劳动合同法》第72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因此,公司对她这种保洁员的工资支付周期不能和对全日制员工一样一月一付。